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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的事实可不是普通的“事实”

时间:2020-01-13 14:20 来源:未知 编辑:乐小编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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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来跟大家说法律中的“事实”,俗话说“铁证如山”,所以在一个按键里,最重要的是证据,换个说法就是大家希望能最真实的还原“事实”。

但实际上,在发现事实的问题上,法律人并不比普通人高明多少,而且还要面对更加艰难的处境。对于普通人来说,纠纷是生活的例外。对于法律人来说,纠纷却是生活的日常。

 

所以,单靠灵光一闪或者发现真相的决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,必须找到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案。这才是法律人真正高明的地方, 在认识到人类认知能力有限和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,通过一套制度设计,解决事实争议。

是怎样的制度设计?答案是:证据制度。你可能会说,这谁不知道,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嘛。

但在法律人眼里,证据不是通往真相的吉光片羽,而是解决事实争议过程中一整套的程序和规则。任何一个案件,裁判者能掌握的信息都是有限的,但通过证据制度,裁判者可以依据有限的信息,形成相对合理的确信,尽可能作出让人可以接受的判断。

 

在我看来,证据制度不只是人证、物证这些事情,它其实是一种用限缩思维来确定法律事实边界的办法,概括起来,是以下三个:

第一, 时间边界。

第二, 责任边界。

第三, 资格边界。

时间边界

证据制度首先有时间层面的要求。也就是说,什么案子不能进入法庭?在实践当中,对于那些过于久远的案子,事实难以查清,就干脆不接受了。

所以,法律里面有一项制度,叫诉讼时效,就是说你的权利如果受到别人的侵害,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起诉,如果过期了,即便你已经起诉到了法院,对方的律师只要提出来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,那你就会败诉。

比如说,我们国家2017年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里面就规定,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3年。

这样的规定,应该还能理解,但是可别觉得只有民事案件才有时间限制,就连追究犯罪也是如此。在刑事案件中,还有所谓的“追诉时效”。比如说,在我们国家,对于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案件的追诉期限是20年。 一旦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时间,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,否则就不能再起诉了。

 

这就与我们普通人的想法不同了,我们都会认为欠债还钱,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,什么时候都应该伸张正义。法律为啥要规定这些诉讼时效呢?

其中一个理由是,这么做能促使人们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,避免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。

但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,时间太长,证据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,难以搜集,没有参考价值了。

所以法律就是通过制度把一些时间较长、证据缺失的案件拒之门外,这是第一步。那如果案子已经进入了法庭呢?

 

责任边界

这就是第二个边界,责任边界,用推定和举证责任制度,尽量把事实发现的任务,在责任边界内,分配给当事人。

先说推定,简单来说,推定就是假定一些事情是确定无疑的,不需要证据证明,以此作为发现事实过程的起点。

比如,无罪推定就是如此。在没有经过审判和定罪之前,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无罪的,不管事实上被告有没有杀人放火。

再比如,英美法系里还会假定,一封信,只要填好准确的地址,贴上了足够的邮票,投进信箱之后,对方就算收到了,不管过程中信有没有寄丢。

 

这些推定,实际上就是根据某种价值观或者常识,来减轻发现事实的负担,根本不用费劲去追究真相,就把事实给认定了。因为,如果让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去追究信有没有寄丢,不但很困难,而且成本很高。

那么,这些推定如果能找到反面的证据来反驳,不也是可以推翻的吗?当然可以,推定只是发现事实的前提或者起点,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。但是,如果想推翻或者超越这些推定,就需要举证了,法律里叫做举证责任。

法律人经常说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。就是说,如果对一些推定不满,说事实不是像法律假定的那样,那就得拿出证据来,别人可没这个责任。

本质上,举证责任这个制度,就是把发现事实的重担转移出去。

 

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,在刑事案件里,法律都要求检察官拿出足够的证据,排除合理的怀疑,让法官或者陪审团相信,被告铁定犯罪了。只要法官或陪审团对事实仍然存在合理的怀疑,被告就会被判无罪,无罪推定就会变成无罪判决。

所以说,举证责任是真实诉讼过程中的胜负手。要知道,所谓责任,就是说没有人会乐意承担。双方律师都希望说服法官把举证责任甩给对方。

资格边界

既然举证责任分配完了,再下一步,就该让当事人提交证据了。那是不是证据越多,越有说服力?

答案是,未必。法律对证据资格是有要求的。不符合要求,就不能进入法庭被采用。

具体是哪些要求呢?

首先,证据跟案件事实之间,必须有强有力的关联性。

拿著名的辛普森案来说,现场发现的血手套、血袜子这些所谓的铁证,从法律角度来说,都是“间接证据”,证明力太弱。因为必须要通过推理才能证明辛普森当天杀人了。

这个难度就很大,因为从理性角度来说,最多只能证明辛普森到过现场,但不能证明他就是凶手。

 

所以,这个案子,最让检察官头疼的就是,没有“直接证据”。比如说目击证人的证言,或者说被告的认罪口供。那么和事实有强有力关联性的证据就一定能进入法庭吗?也未必。

现代法律对证据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要求,叫做“证据排除规则”。简单来说,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,或者容易导致裁判者偏见的证据,即便有助于发现事实,也要排除,不能用于定案。

周立波案,就是典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。警察没有合法手续搜查到的铁证,也不能用来定案。

再拿辛普森案来说,为了证明辛普森有杀害妻子的动机,检察官找来了辛普森前妻生前的日记,里面记录了辛普森的家暴行为和种种恶行。但法官却把这些证据排除了,理由是写这些话的人没法出庭接受交叉询问,证据无效。

所以,美国《联邦证据规则》第403条才规定,即便具备关联性的证据,“如果不公正的偏见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实质性超过该证据的证据价值时”亦可排除。

 

这个规定实际上说的就是:法律要减少那些容易干扰审判,导致事实混乱的信息进入法庭。所有这些规则,其实都是要防止中立的裁判者,因为某个证据而产生偏见,或者分散精力,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快速、公正地解决纠纷。

我们常说,要突破边界束缚,才能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。但是,法律人的思维恰恰相反, 只有设定清晰的边界,才能找到问题的解决框架。

法律人更相信精密的制度设计,同时保持对理性的有限尊重。因为,法律人寻求的不是完美方案,而是相对不那么坏的解决问题的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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